松機園區區開發案誰得得標?

松山機場園區開發案最近電視報導熱門,是松山區的大利多。有客戶問松山機場整體規劃誰會得利呢?

是否有類似雙子星標案的私地主優先投資申請權後門?

從雙子星標案的太極雙星經驗看來,是不是建商,優良績,相關背景無所謂,重點是有沒有取得先機,裡應外合。台北火車站雙子星大樓招標案就是掌握到了一個”契約均約定地主具有優先申請投資之權利”,開了後門,藉由私地主優先申請投資權掌握法令的後門鑰匙。松山機場園區開發案,有沒有類似的法令後門呢?

優先掌握誰的政商關係好,才能夠抓出這一波松機園區開發案中受惠的公司。因為政府的招標工程,重點不在技術力,而是有沒有關係。

優先注目觀點

1.評審委員是誰?若尚不知道,入選評委資格為何?

2.評審委員及關係人持有那些公司股份?

 

由雙子星關鍵人物具有捷運局背景看來,松機園區評審委員必定是具有民航局高層服務過的背景,以及軍方背景,才能夠內外方便合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新聞稿20120913

 

 

 

 

 

松機園區

 

 

有關媒體報導應曉薇議員針對雙子星招標案,向臺北地檢署控告太極雙星團隊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官員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乙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特別聲明,本案甄選過程一切依法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

關於應議員針對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下稱土開辦法)修法後之私地主申請投資之質疑一節,依本開發案私地主與臺北市政府於81至88年間所簽訂契約當時之法令規定,契約均約定地主具有優先申請投資之權利,雖土開辦法99年1月15日修正關於徵求投資人作業規定,惟對於依舊法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之地主是否仍具有優先申請投資權函請交通部釋示並經本府研議並核定,因土地所有人信賴當時土開辦法之規定,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且其簽約後縱令法規修正,亦不影響或變動當事人因簽訂契約所取得之權利即地主具優先申請投資權,公地主亦為地主之一,亦俱備優先申請投資權。惟優先申請投資權不代表即取得投資權利,尚須經學者專家與各機關代表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依法公平公正評選產生。

本案於100年10月20日啟動徵求投資人時,徵詢C1用地包括公、私地主在內之37位地主之投資意願,最後表達投資意願且符合申請資格計有2位公地主合作人及1位私地主合作人分別組成之申請投資團隊,各地主皆享有平等競爭之機會,且經評選結果由私地主為申請人暨其合作團隊太極雙星團隊取得第一順位投資申請人。至於私地主不論何時取得基地內土地所有權,依契約規定均應繼受與本府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之權利義務,包括有優先申請投資權。

另本案私地主繳交之申請保證金符合甄選須知規定,且其資金來源並不屬於本開發案甄選規定之審查範圍。本開發案甄選過程均由臺北市政府政風單位全程監控,評選會議全程亦有錄音、錄影存證,一切均依法令及甄選須知規定辦理。

吳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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